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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通報承辦人注意】校安通報填報須知

一、知悉時間與社政通報時間凡超過 24 小時,發函糾正相關失職人員接受懲處。
二、知悉時間與【事件原因經過】或【事件摘要】欄位中內容描述之時間不符,不再電話提醒承辦人更改,有延誤通報或知悉填報不實情事,校方相關行政主管自行承擔填報疏失責任。
三、【事件原因經過】務必填寫 1.何人告知,何時告知,何時通報社政。
四、主要事件人物欄位務必確認填寫完成,部分學校該欄位空白,導致事件當事人(加害/被害人)不明確,嚴重影響後續警政/社政/諮商心理進場,校方需負擔相當責任。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戴依岑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4-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4-06 16:04:00
點閱數: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