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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於教科書用時務必僅可就審定通過之教科圖書樣書進行選書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5 月 11 日台國(二)字第 0990081019 號函辦理。
二、據悉,近來有業者將未審定通過之教科圖書隨附聲明書送學校進行選書作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圖書之用。爰重申學校僅可就審定通過之教科圖書進行選書作業。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蔡素霞
連絡電話: 8462860#238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5-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17 09:10:00
點閱數: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