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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國小附設幼稚園-單棟建築物[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一.依據府教特字第 0990080777 號函.
二.依據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 64 條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各該機構據立案,備查或許可證明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訂期限內申報合格之通知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改制,先予敘明.
三.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室為該校單棟建築物,其原使用用途為國小(D3)類組,而現況實際用途為幼稚園(F3)者,請依據本府府城建字第 0990057907B 號[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以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四.本案書面審查作業所衍生之經費,請洽詢建管單位後詳列經費概算表 1 份並於 99 年 6 月 18 日前函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俾利統籌評估事宜.


@旨揭辦法流程請參閱以下網址
縣府公報[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惠岑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05-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19 10:01:00
點閱數: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