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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課程計畫】有關法令規定課程之疑義,詳如說明

1.法令規定相關課程規定如下:
(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 3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2.多數國中小設計上述法令課程時,將其置於彈性學習節數中,視為學校行事一部分,在課程計畫表 3-2 中呈現。然少數學校欲將其放置於綜合活動領域內,故會引發爭議(排於正式領域課程內,會排擠綜合活動課程)。
3.本處建議:
( 1 )法令規定課程應排於正式課程外較能符合法令之精神。
( 2 )如因特別需求而規劃法令課程於綜合活動中,則需於課程教學進度表(表 5-1 )中能看出法令課程,且有自編課程設計(表 7-1),於自編課程設計(表 7-1 )中又能符合綜合活動課程的能力指標(亦卽不排擠綜合活動課程學習內容)。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督學室
發布者: 洪以書
連絡電話: 03-8462860#211
傳真號碼: 03-8462771
公告時間: 2010-06-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6-02 15:18:00
點閱數: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