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9條,行政院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一、依據行政院 99 年 7 月 5 日院臺法字第 0990037940C 號函辦理。
二、「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9 條: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 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