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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飲用水安全,請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確實定期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7 月 16 日環署毒字第 0990064857 號函辦理。
二、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三、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該條例第 4 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四、 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 1 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 2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該辦法第 10 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五、 檢送「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供參,以利遵守並確保飲用水安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0-07-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23 09:33:00
點閱數: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