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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00年度公立國中小(含幼稚園)校舍補強工程(含設計監造)經費需求表」 請於99年10月4日(星期一)下班前填復,E-mail至國教科羅小姐wow0505@gmail.com

一、說明:依據教育部 99 年 9 月 21 日台國(一)字第 0990161986A 號函辦理。
二、凡經詳細評估結果 CDR 值小於 1 (較有安全疑慮)之校舍,原則僅能依其評估結果就「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凡有重複申請經教育部查獲者,教育部得兩者全部不予補助。
三、 100 年度第 2 階段補強工程(含設計監造)之申請條件及參考單價:
(一)申請條件:必須為已完成詳細評估,其評估結果 CDR 值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羅惠珍
連絡電話: 8462860轉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09-2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9-30 16:20:00
點閱數: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