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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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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8

「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以台技(一)字第0990170469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0學年度高中1年級起逐年實施。

1.依據教育部 99 年 10 月 22 日台技(一)字第 0990170469C 號函辦理
2.檢附「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部分規定,請至綜合高中資訊網下載(http://page.phsh.tyc.edu.tw/com
  • 修正規定
    1) 修正規定
  • 修正對照表
    2) 修正對照表
  • 令掃描檔.TIF
    3) 令掃描檔.TIF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督學室
發布者: 洪以書
連絡電話: 03-8462860#211
傳真號碼: 03-8462771
公告時間: 2010-10-2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27 09:18:00
點閱數: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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