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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第2次提醒】有關英語護照證書認證,請各校於99年12月15日前將四個級數皆通過的學生名單核章後,逕送(寄)教育處收,請 查照。

一、旨揭事項請各校將紙本核章後,務必於本(99)年 12 月 15 日前逕送(寄)本處學務管理科鍾品正老師,俾便獎狀之印製作業,逾期送處之學校則待下學期審核。


二、請各校將英語護照 4 級皆通過之學生名單送處,單級數(1.2.3 級)學生通過名單留校即可。


二、檢附「4 級皆通過認證合格名單空白表」及「花蓮縣推動三至六年級兒童英語學習護照實施計畫」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鍾品正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6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12-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2-07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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