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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役政署有關「替代役役男就醫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 ,並請秀林國中詳閱內容,依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內役字第 0920081445 號函訂定

一、為利各權責單位申報替代役役男醫療費用作業,確保替代役役男就醫權益,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權責單位如下:

(一)傷病於國軍醫院就醫:替代役役男就醫之國軍醫療院所。

(二)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1.專業(含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訓練期間為各訓練單位。

2.分發服勤單位服役至服役期滿為各服勤單位。

(三)傷病住院至屆滿役期未癒,經層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役政署准
予繼續治療:各服勤單位。

(四)因公傷病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定與服
役期間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須醫治,及因公傷殘者在法定領卹期間:鄉(鎮、
市、區)公所

三、傷病於國軍醫院就醫之處理作業:

(一)就醫時應繳驗證件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卡(或IC卡)。

2.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補助項目:

依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另役男住院始日如無
保險病房,經以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切結後可住非保險病房,並依該份
切結書,由住院部門負責人填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後,其病房費差額
始予補助。

(三)補助申請程序:

各國軍醫療院所應按月填造替代役役男醫療費用請款總表及申請金額明細
表(格式如附件三、四)各二份,連同領款收據,於次月十日前函送本部役
政署請款,至相關醫療費用收據,請各國軍醫療院所妥為保管,以備審計部
查核。

四、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處理作業:

(一)補助項目:

依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另集中開伙單位,伙
食費由役男執繳費收據向權責單位申請核退(無收據者,執住院證明書)。

(二)補助申請程序:

1.因公傷病:

就醫期間之醫療費用補助,應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由權責單位協
助役男填具因公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
醫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檢附因公傷病證明書(應由權責


單位比照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列情形認定並
出具,格式如附件六),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後,送本部役政署
核發。

2.非因公傷病:

就醫期間之醫療費用補助,應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由權責單位協
助役男填具非因公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就醫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七)、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
本後,送本部役政署核發。

五、役男傷病住院至屆滿役期未癒,經層報本部役政署准予繼續治療者,由服勤
單位依照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六、因公傷病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定與服役期間
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須醫治者,及因公傷殘者在法定領卹期間,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持
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入每季生活扶助經費向本部役政署結報。

七、各權責單位應嚴加考核,依規定辦理,不得有不實之虛報。倘有不實,由本
部役政署簽報議處,並追繳已核發之補助費。



以下是轉載內政部役政署網頁內容之案例說明

                                       
內政部役政署科員沈昉玉發佈

一、情境假設:

役政署吳副署長學燕(左三)及桃園縣民政處李處長貞儀(右三)慰問傷殘人員
  林松崗(化名)98 年 3 月 10 日徵集服替代役,役期至 99 年 3 月 5 日止。林松崗在成功嶺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後,分發在鄉下小學服勤,平時幫忙指揮學童上、下學及一些校務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常常主動找工作做。 99 年2月 23 日為幫忙學校大掃除,不小心誤觸電源,從高處墜落 ,緊急送榮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
左上肢神經功能喪失 50%以上、左下肢截肢,終於 99 年4月 17 日出院,經結算醫藥費 18,525 元 (含診斷證明書1份 100 元、掛號費 150 元、救護車 5,600 元、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2,432 元、診察費 275 元、手術費 2,500 元、特殊材料費 7,468 元)。

二、服勤單位之處理:
(一) 林松崗服勤之學校依「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 12 條,於 3 個月內檢附其診斷證明書、急診或住院收據正本(影本應加蓋醫院章戳,一般門診不予補助)、因公傷病證明書(學校出具)、因公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可至本署網站下載:業務資訊-下載服務-權益類-替代役役男就醫醫療補助作業規定附件)函送役政署申請醫療費用補助。

(二) 林松崗役期於 99 年3月5日屆滿,惟因傷未癒住院至 99 年4月 17 日止,服勤單位應於役男退役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註明繼續住院治療中),函送役政署申請繼續住院治療及照護金。

(三) 依「替代役役男就醫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第6點,因公傷病退役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定與服役期間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須醫治者,及因公傷殘者在法定領卹期間,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3個月內持醫院開立之收據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

(四) 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8條於治療告一段落後,依「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檢附診斷證明書、病例摘要、傷殘報告及因公負傷證明書,函送役政署辦理殘等檢定。

三、役政署權益組(保險科)能為你做些什麼?
(一) 林松崗係因公受傷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保醫院醫療,核定補助醫療費為:診斷證明書1份、掛號費、救護車及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計 8,282 元 ,直接匯入林松崗郵局帳戶。

(二)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第 9 款,核定林松崗繼續住院治療,依「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2發給照護金,以後期役男俸額( 7,000 元/月)按日計算,自 99 年 3 月 6 日至 4 月 17 日止計 9,838 元,匯入役男薪俸帳戶。

(三) 函請榮民醫院(衛生署指定醫院)辦理殘等檢定,依「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核定林松崗為「因公一等殘」,發布傷殘通報,並發給一次慰問金 100 萬元,由戶籍地縣(市)政府轉發林員。


役政署楊專門委員淑珍(左二)及臺北市政府兵 役處胡科長昆明(左一)慰問傷殘人員
 (四) 依「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 9 條,檢附收據函請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核發一般保險傷殘給付,計 40 萬 6,080 元。

 (五) 依團體意外保險契約,檢附傷殘通報、診斷證明書及因公負傷證明書函送保險公司申請團體意外保險理賠。

 (六) 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發給撫卹金,每年年撫卹金為 148,280 元,發給年限為終身。

 (七) 依「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函送行政院退輔會申請安置榮家就養,經退輔會核定榮家就養自 99 年8月1日生效,役政署每年三(春、端、秋)節發給部長慰問金2萬元(屬已領團保給付之半癱人員),每月發給安養津貼 3,000 元,併三節一起發給。





備註 有關役男傷病補助,本縣花崗國中教務許主任有呈報過資料,亦可向許主任請教申請過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311
傳真號碼: 8462782
公告時間: 2010-12-1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2-16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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