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公告】100年度花蓮縣政府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措施身分認定申請書,請園所配合宣導並通知家長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16 日臺國(三)字第 0990204622 號函辦理。
二、為具體照顧弱勢族群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公立幼稚園 100 學年度之招生,仍請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等相關規定,將身心障礙幼童、原住民族幼童、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等 5 種身分者,併列為優先入園之第 1 順位,倘登記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同意其入園,登記人數逾招生名額時,再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請幼稚園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100 年 1 月至 100 年 2 月初辦理中低收入戶幼童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措施之宣傳。
(二)民眾於 100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前持相關申請資料,申請中低收入身分認定。
(三) 100 年 4 月 1 日至 4 日 30 日前完成中低收入戶資料調查,並於 100 年 5 月 10 日前完成審核作業,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或退件。
(四)請於 100 年 5 月 15 日前核發中低收入戶幼童身分認定相關文件。
(五)家長依各縣(市)公告幼稚園之招生期限及規定,持「中低收入戶幼童身分認定證明」辦理優先入園申請。
(六)公立幼稚園於規定期間內受理優先入園申請,並將入園幼兒資料登入全國幼生管理系統。
四、為免家長重複申請證明文件之困擾,已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取得補助之幼童,應同意其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公立幼稚園優先入園及相關學前補助,免再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分認定。
五、為利民眾知悉相關措施,請幼稚園將相關訊息公告並轉知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