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1965

公告「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以臺參字第0990230706C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一、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修正條文(如附件),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2001-2011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教育部 2011 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段愛娟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715)。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劉杏姿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78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1-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1-21 11:17:00
點閱數: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