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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建國一百年,崇敬國旗並汰舊換新,可申請升降旗之國旗旗號。

一、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

二、如國旗已老舊破損,應予更新者,請於本( 100 )年 2 月 18 日下班前逕至線上公務系統填報申請,逾時不候。

三、室外懸掛之國旗會因連續日曬或雨淋而逐漸褪色破損,請各校隨時注意國旗外觀,並編列預算購置。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余晨慧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37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02-1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2-16 15:01:00
點閱數: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