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有關辦理99學年度第2學期暨100年寒假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案 特殊經濟弱勢認定 補充說明
依據「花蓮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款-
屬下列各目家庭之幼生,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補助之:
1、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低收入戶家庭。
2、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中低收入家庭。
3、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本府專案核准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
4、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符合補助對象幼生參加所屬國民小學所辦理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核實補助。
其中,若於幼生管理系統中已產出確認 98 年家戶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已符合補助資格,則不需另外報送相關資料至本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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