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0年度「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經費核定表,請 貴校於100年4月20日前掣收款收據寄(送)本府教育處辦理撥款(免備文),請 查照。
一、依據 100 年 4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55750 號函辦理。(文後送)
二、本計畫屬經常門補助費,依規定不得列支工作人員加班費、購置設備,場地使用費不得支用於租借所屬學校場地。另本案經費已納入本府預算,請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前全部執行完畢,以免跨年度需辦理保留。
三、本案適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請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20 天內填報「經費結報表」1 式 2 份(結報表應 2 份送教育處 1 份留校備查)併成果冊(紙本、電子檔光碟各 1 份)辦理核結作業,以免集中於年底核結。
四、另「教育部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第四點、第六點,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4 日臺國(一)字第 1000042237C 號令修正發布。
五、請各校留意,若為半日的研習,茶水費僅能編 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