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府100年3月21日輔教國字第1000048473號函有關教育部補助100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舍防水隔熱工程,若有需求尚未申請學校,請於100年5月15日前依說明函報本府教育處彙辦。
一、 教育部修正「申請計畫參考格式」中之自評表,請依公告之附件填報。
二、已獲教育部其他計畫經費補助「防水隔熱工程」經費之校舍(如補強工程已施作防水隔熱工程之學校)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納入府內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經費補助「防水隔熱工程」相關經費之校舍,均不得向教育部重複申請補助。一經發現,除追繳本補助經費外,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