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請尚未掣據的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承辦學校,於6月13日前掣據逕送本府教育處(免備文);另掣據有誤的學校如下,請儘速至本府抽換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辦理。
二、請承辦學校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前,依總撥付金額分別掣據;若計畫內容同時含有教育部與本府補助部分,則請分別開立 2 張收款收據。另,若一校同時承辦 2 間以上的活動,也請分開掣據。
三、有關經費支用及核銷請依「花蓮縣 100 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教育部補助經費及委辦經費核結報作業要點」、「花蓮縣政府 100 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四、另場地費部分,請依「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保險費部分,如與會人員若為公務人員及教員,其保險費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7 月 25 日局字第 0940021598 號函釋,不得再為其投保額外保險。
五、本案各項計畫請依經費執行簡化流程方案辦理,於每項活動執行完成後 1 個月內,至遲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檢附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活動計畫暨經費概算、成果資料(含光碟、活動照片 A4 紙張至少 3 張、活動成果報告表、執行成效摘要表)等送府辦理核銷事宜,原始憑證留校備查。
六、檢附 100 年度友善校園各項計畫撥款明細表、活動成果報告表與執行成效摘要表各 1 份。
七、本案業已發文至承辦學校:本府 100 年 6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96120 函。
八、目前已掣據至本府,但有錯誤的學校如下:
(一)自強國中:『119,230 元收款聯』有誤
1 、抬頭皆改為「花蓮縣政府」2 、承辦各項計畫請分開掣據(在計畫名稱後註明:教育部補助款)
(二)瑞穗國中:『21,000 元生命體驗』、『21,000 元中輟復學輔導』、『65,000 元高關懷課程』
1 、抬頭皆改為「花蓮縣政府」2 、各項計畫請分開掣據(在計畫名稱後註明:教育部補助款) 3 、『65,000 元高關懷課程』機關長官的部分未蓋章。
(三)玉東國中:『60,000 元中輟中心』、『36,040 元中輟通報系統操作』
1 、未蓋關防。
(四)志學國小:『21,000 元生命體驗』
1 、抬頭皆改為「花蓮縣政府」2 、在計畫名稱後註明:教育部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