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重要宣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21188 號函辦理。
二、各公私立幼托園所辦理「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各項補助作業時應貼近家長感受,重視家長隱私及權益,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發揮政策最大效益。
三、 100 學年度凡 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出生之 5 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私立國幼班均為免學費補助對象;至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案,因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請資格及補助額度,爰須由家長提出申請,另家戶年所得等資料為家長個人隱私,園所未經家長同意前,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調查與申請本項補助。
四、滿 5 足歲幼兒就讀公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即為補助對象,為減化作業流程,家長無須申請,採幼兒入學時,由園所主動協助辦理。另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以 5 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的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園所有執行困難者,得改採收到政府補助款後再轉撥給家長的方式辦理,惟園所須敘明執行困難之理由函報教育局(處)、社會局(處)備查,並且明確告知家長該園所撥付補助款的方式。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項目,不包括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二)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並排除家戶擁有第 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但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經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不動產計算。
(三)家戶年所得,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最近」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 98年度之綜所稅資料,計算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
(四)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採擇優、擇一方式申領。
六、為保障家長權益,本府將查察各園所之收費,以免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有調高收費之情形,並加強宣導家長知悉其權益,如遇有園所調高收費之情形,應立即依「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國幼班)作業原則」之退場機制規定辦理。
七、檢附 100 學年度「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注意事項
八、請各公私園所加強宣導旨揭計畫,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及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