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100年度第2期(8至12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經費第二次核定表一覽表,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旨揭第二次核表係依據各校於 100 年 8 月 12 日提報之「花蓮縣 100 學年度各國民小學增置
教師員額(2688 專案)經費補助基準修正調查表」後,彙整填報結果後核定 。
二、自 98 年 1 月起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五點,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
節數所需經費不再由本補助經費支應,改由教育部訓委會友善校園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支
應。本次經費亦不含國教輔導團領域召集人及輔導員減課節數,此部分經費由國教輔導
團另行核給。
三、本次修正部份,含補足奇數班學校的編餘不足 0.5 教師人力,折算 11 節課。計有修正之
學校為明義國小、中正國小、中華國小、忠孝國小、吉安國小、南華國小、鳳林國小、
和平國小等 7 校。
四、檢附「100 年度第 2 期(8-12 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修正表」,並請各校即日起至 100
年 8 月 26 日止至本處處務線上填報系統,完成填報「100 年第 2 期(8 月至 12 月) 2688 專案
經費需求表」。
五、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6 日臺國(四)字第 0990213902 號函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旨揭經
費不補助本島地域加給(含東台加給及山僻加給),請各校依規定核算代理教師薪資。
各校填報經費時應注意調薪問題、勞(健)保險費、勞保退休提撥金及年終獎金等。
六、本府訂於 100 年 9 月 7 日下午,針對各校編配各教師授課節數,進行「書面實質審查」,
請各校於 100 年 9 月 2 日前免備文方式提交( 1 )「有關討論 100 學年度各年級每週授課總
節數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2 )「各校授課節數總表」、( 3 )「每
位主任、組長、教師等之每週授課表」及( 4 )學校發展校本課程、特色團隊、協同教
學及兼辦無給職之行政工作減授課時數等需求再補助節數之「執行計畫書」等資料,俾
供本府與學校代表、教師會代表共同審查及辦理剩餘節數之核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