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0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本縣初賽相關事項詳如說明。
一、依據 10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揭初賽,請各校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起至 10 月 14 日(星期五)止,檢附作品及送件清冊寄達中原國民小學(花蓮市中原路 531 號)。
三、各校參加比賽之組別及類別請參閱「10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初賽評選作品錄取前 6 名,參賽及指導老師由本府頒發獎狀,惟指導老師如同時指導 2 名以上學生均獲獎者,以核發指導獎狀 1 紙為原則;另視作品程度各取 10 分之 1 列入佳作,發給參賽者獎狀。
四、初賽入選前 6 名作品取回裱裝,再集中打包參加決賽。縣初賽未得獎作品(含佳作)如需退件,請於 10 月 25 日前至中原國小領回,逾期未領回作品由本府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