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5887

有關10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教保人員進修經費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本府函文:100 年 9 月 8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58721 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2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53946 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鼓勵教保人員提升專業素養,以保障幼兒受教品質,教育部配合「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頒「教育部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教保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 99 學年度起至 102 學年度止,補助任職於參與本計畫合作園所(國幼班)之教保人員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前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學歷之部分就學費用,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請轉知各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教保人員及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踴躍進修。
四、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補助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任職於參與本計畫之合作園所(國幼班)教保人員:
1、 99 年 1 月 31 日前登錄於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園所長、教師、代理教師、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教學支援人員或職員,且目前仍持續在職。
2、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
(二) 100 年 6 月 29 日前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
1、未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2、於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於原園任職。
3、實際就讀大專院校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所)(不含空中大學及學分班)。
(三)前開人員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 80 分以上。
(四)園所確實依「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勞保,如任職於 5 人以下園所由教保人員自行投保者,其投保單位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6 日勞資一字第 0990126663 號函所公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類標準表」第 118 項「幼教從業人員」或第 412 項「幼兒托育」之職業工會。
五、請各園所協助擬申請補助之教保人員於本系統填報進修補助申請表(格式詳附件 1 ),並將以下佐證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審核:
(一)登錄於本系統之任職證明。
(二)任職園所為其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不得以勞工保險卡或勞工保險申請表代替之。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四)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成績單影本( 1 年級第 1 學期之申請案免附)。
(五)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繳費單影本,不得以匯款單或助學貸款單代替之。
(六)職別為教學支援人員或職員者,則應加附 100 年度各月份足以證明實際擔任幼兒教保服務工作之資料,例如:親師聯絡紀錄、教學日誌、排課資料、工作紀錄等(經本府巡迴輔導員確認或本府合作園所業務人囘員入園查證屬實者)。
六、擔任行政工作或臨時性教保服務之教學支援人員或職員,非本要點補助對象。
七、本系統自本( 100 )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止開放申請及審核,請各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幼稚園依規定逕上系統填報後報送申請案,本府教育處收件日期自 9 月 15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未在期限內完成且資料補正者,逾時不予受理。本申請案受理窗口:教育局(處)審核幼稚園、社會(局)處審核托兒所檢送之申請資料。
八、為避免部分人員補件時間過長,影響其他符合資格且資料備齊者之權益,請園所務必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系統及紙本作業。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黃秀琴
連絡電話: 8462860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1-09-0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9-08 09:02:00
點閱數: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