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本府100年第4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甄試簡章。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要點。
二、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無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第八條規定情者。
三、甄選類別、名額、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及待遇:
(一)類別及名額:心理師或學諮中心社工師,共計 1 名,備取 2 名。(以分數較高者錄取)
(二)工作時間:由契約簽定之日起。
(三)工作地點:本府指定之地點。
(四)待遇:
1.具學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
2.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
四、應徵資格:(兼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具專業心理師證照或社工師證照者尤佳。
(二) 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或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三)具兒童青少年諮商相關經驗尤佳。
(四) 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五、報名時間: 100 年 10 月 19 日至 100 年 10 月 24 日。
六、考試時間:本(100)年 10 月 28 日。
七、未竟事宜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