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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重申教育部函頒「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本府函頒「花蓮縣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含說明」,請 查照。

一、教育部 100 年 9 月 7 日臺國(四)字第 1000141870 號函及花蓮縣政府 100 年 4 月 20 日府教學字
  第 1000066883 號函諒達,旨揭宣達「各校落實教學正常化事宜,以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
  學習成效,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二、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1 月 2 日臺國(四)字第 1000198699 號函,要求各縣市政府以輔導轄內各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即日起務必落實抽訪各校教學狀況。為積極配
  合教育部的政策,本府將安排教育視導人員不定期抽訪各校。

三、教育部 100 年 1 月 10 日臺國(二)字第 1000000023A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務必督導所屬學
  校務必落實按課表授課,學校若有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按表授課,校長
  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四、教育部為落實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正常化,達成學生五育均衡、身心健全發展
  之目標,業於 98 年 6 月 8 日以台國(二)字第 0980078347C 號令發布「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
  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該要點強調學校排課應以教師專長優先排定符合專長之
  課程,並明定各縣市政府應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教師專長排課情形,且應對
  於專長師資不足之學校,加強其教師缺額之管控,要求其優先進用不足之科目專長師
  資。各校應要求配課教師應確實依照所配課程之課程計畫或教學進度表確實授課,以維
  護學生的受教權益。

五、爰此,本府教育視導人員將密集且不定期抽訪各公私立國中小, 視導項目為「落實常態
  編班」、「依課程規定排課及上課」、「課業成績評量多元化」、「加強巡堂督導」、
  「除法令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或從事校外之補習活動」、‧‧‧,餘請詳
  閱(一)教育部函頒「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二)花蓮縣函頒「加強
  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含說明)」。對於教學正常化有有特殊優良表現及違反
  教育部及本府相關函頒規定之教育人員,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
  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226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11-0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1-08 15:06:00
點閱數: 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