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府函頒「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請各校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壹、本府 99 年 12 月 31 日府教學字第 0990230474A 號函頒「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
施原則」諒達,並刊載於花蓮縣政府公報。
貳、實施要點原文如下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特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第二點之規定,訂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
間以不晚於十六時三十分為原則;各校如辦理課後學習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
三十分。學習節數為半日時,除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外,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
為原則。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
生安全。
三、各校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
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
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
四、為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在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身心健康情形下,各校應調整上午、下
午或擇一時段之第二節課間活動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五、學習節數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惟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
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及協同教學之實
施。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學、放學。
七、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併同學校課程計畫陳報本府備
查。
八、本原則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叁、原文旨揭意指
一、各校應依據學校條件、社(學)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領
域)教師代表、社(學)區和家長代表,訂定學生每日到校及離校時間。惟不得要求學
生早於上午七時二十分到校,下午不得晚於四時三十分放學;部分參與課後輔導之學
生,不得晚於下午五時三十分放學。
二、各校執行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規定,應配合整年度學校課程計畫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