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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學期結束止辦理「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助理員申請」,相關申請事宜,請各校依說明事項辦理。

1.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師助理員申請期限至 101 年 1 月 17 日止。
2.請各校於期限內檢具教師助理員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府憑辦。
3.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已獲核定者不須提出申請(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核定時數為原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陳亮妤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8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1-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1-13 06:11:00
點閱數: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