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10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決賽」學校,請即掣據送府辦理預撥(非縣立學校請檢具經費原始憑證辦理實付撥款),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旨揭比賽訂 101 年 2 月 22 日至 3 月 9 日止全區於新北市板橋區藝文中心(團體乙組、團體丙組、個人組)及 3 月 14 日至 3 月 15 日止北區於新竹市體育館(團體甲組)舉辦,請各校留意主辦單位網址( http :
http://www.studentdance.tw )發布之比賽相關訊息。
二、各校請開立收款收據函送本府辦理預撥;本府所屬各公立國民中學,請於收款收據上載明「參加 100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經費」及「會計子目代號 CD0005」。
三、旨揭補助款,各校應樽節使用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應以參賽補助金額總額辦理採購程序,不宜分批或分案辦理採購作業。各校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程序(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辦理上網招標),確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 73 條規定辦理結算驗收程序,並做成驗收結算紀錄。
四、補助款准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各縣立學校須於 101 年 5 月 30 日前,函送經費結報表報府辦理核結(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非縣立學校請於參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經費原始憑證及收款收據辦理實付撥款。
五、本案係補助各校參加「100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相關經費,行程以 3 天 2 夜核計,各校應依附表之行程說明規劃辦理;如有衍生其他活動,應依相關規定報府核辦。
六、檢附「花蓮縣參加 100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代表隊各隊人數、補助經費及行程說明一覽表」1 份。
七、本案 101 年 1 月 31 日府教社字第 1010016945 號另函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