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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101年度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乙案,詳如說明二,請各校踴躍報名參加。


一、 依 100 年 10 月 6 日臺參字第 1000174472C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及 100 年 10 月 14 日臺社(一)字第 1000175377C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申請表辦理。
二、 教育部將依前開辦法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由評審小組視參選狀況決定獎項額度,本案申請資格、期程、程序及資料說明如下:
(一) 申請資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學校或團體,訂有員工帶薪學習相關規定、每年給予員工公假帶薪學習、每年編列員工帶薪學習經費額度、其他與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者。
(二) 申請期程:即日起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
(三) 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於期程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101 年 8 月 31 日前,將符合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部審查。
(四) 申請資料: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式四份)及推動帶薪學習制度特色及成果( 500 字以內之文字敘述)。檢附申請表電子檔乙份,亦可逕自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單位介紹/社會教育司/行政規則下載。
三、 100 年度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申請案因辦法修正,爰併同 101 年度申請案辦理審查,有意願申請 100 年度者亦請依前開說明二依限備齊相關資料,本部將提送評審小組審查,並視參選狀況決定獎項額度。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226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1-3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2-01 1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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