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申請】100學年度第2學期課後照顧審查會於101年2月20及22日辦理,本年度審查採現場審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本案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10020364A 號函
諒達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3 日臺國(一)字第 1010018162 號暨臺國(一)字第 1010018013 號函辦理。
二、欲申請補助學校請務必派員至現場參加審查,參加人員本府准予公差假登記。
三、未申請補助之學校亦需繳交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一)(附件八),僅需填報「民間團體或其他機構到校(社區)辦理課後輔導」欄,無此情形者則填「無」,並加蓋主管職章後於 101 年 2 月 17 日下班前寄達學管科彙整,或審查會當天直接送達會場亦可。
四、審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南區: 101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2 點(瑞穗國小)。
(二)北區: 101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2 點(教育處第二會議室)。
(三)現場提供印表機、電源,各申請學校請務必自備 A4 紙張、校長、主任、會計、承辦人職章、筆電、延長線等,以免資料有誤需車程往返。
(四)第三類學生為低收入戶子女,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鄉鎮市公所證明,請注意有效期限需為 101 年 1 月~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第四類學生為特殊情況學生,需檢附學校證明或村里長開立之證明文件,並繳交正本,一式二份(附件三)。
(六)申請補助學校請務必備妥以下文件與電子檔親至現場辦理。
1、參加學生名單(附件二)。
2、弱勢學生證明文件-請用有色筆劃記參加學生名字及身分,並請依學生名單之順序排列(附件三)。
3、經費申請表(附件六)。
4、弱勢學生參加費用調查表(附件七)。
5、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一)(附件八)。
6、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二)(附件九)。
7、課後照顧服務情形調查表(三)(附件十)。
(七)上述各表格式皆有修改,請勿使用舊表格;附件七至附件十須經學校主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