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100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花東地區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經費結報表參考範例供參,請 查照。
一、本案業於本府 101 年 4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61794 號函核定在案。
二、因本縣各公立國中小教科書款預算已框列至各校預算項下,惟國小部分審定本教科書款因於籌編預算時未將說明內容修正,各國小預算內獎補助費經費項下之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學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教科書補助款即為全校學生審定本教科書款。
三、惟因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本年度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則由教育部專款補助。
四、爰上,各公立學校所需對本府結報之經費僅「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補助花東地區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以上原始憑證皆留校備查。
五、各校教科書預算經費請依分配數使用,惟藝能教科書款及審定本教科書款不得互相流用,若有不足之學校請儘速申請差額補助(差額=實支數-預算分配數-教育部補助款)。
六、倘若各校以依實支數請款完成,有關教育部補助款部分得以留校下學期繼續使用,惟請留意下學期之請款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