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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有關替代役役男勤務派遣係屬輔助性工作,機關(學校)對外行文時,請勿以其具名發文,請 查照。

一、依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7 日臺軍(三)字第 1010076833 號函辦理。
二、近期內政部役政署接獲民眾檢舉及立法委員質疑,某機關發出之公文,係以替代役役男具名作為公文承辦之聯絡人,並由役男執行採購業務,違反替代役役男人力運用之情事。
三、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係執行輔助性工作。所謂「輔助性工作」,依內政部 91 年 1 月 17 日台內役字第 0910080241 號函釋,應符合以下要件:(一)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二)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三)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另 93 年 8 月 24 日役署管字第 0930017323 號函釋,各機關對外發文時,公文上應由公務員具名而非替代役役男,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
四、該機關替代役役男人力運用情形,顯與上述輔助性工作規範不合。為確保役男權益,請服勤處所(學校),應確實依輔助性工作規範派遣替代役役男職務,嚴禁替代役役男於學校對外行文時,以任何名義具名,且職務派遣須符合教育部服勤管理要點內所明定之勤務項目及內容。
五、各服勤處所(學校)管理運用替代役役男之情形,將列為本府替代役役男撥補之參據,請確依規定辦理替代役管理工作,妥適運用役男。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鄒逢益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8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2-04-3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5-01 13:58:00
點閱數: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