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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公告】有關101年6月10日至6月14日超大豪雨來襲致 貴屬國民中小學遭受災損,相關搶修復建請確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 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經依前條規定,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協助。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三、直轄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時,應擇一函報,不得重複提報。」
二、 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災害準備金搶修及搶險後,經費仍不足時,依據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二點說明:「本要點所稱復建工程經費,指各級地方政府為應公共設施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之需要,依經費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年度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及經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後,尚不足支應而報行政院補助之經費。」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管道申請經費。
三、 同要點第四點說明:「各級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應立即拍照存證,指定單位為單一聯絡窗口,依工程會規定格式填具相關紀錄,以供查核,並即辦理規劃設計;所需財源,得本移緩濟急調整年度預算,或以災害準備金辦理,嗣後該規劃設計費並應適當調整至各該工程經費項下列支。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經費估算後,得按完成復建工程經費概算之案件順序,依經費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工程會所定之表格格式,分二批彙整提報行政院,同時副知工程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一批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提報,第二批應於災後二個月內完成提報,並持續辦理後續復建工程設計作業。」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游家倫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2-06-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6-22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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