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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

1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章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在 30 人以上者,須訂立工作規則,且應函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2 、縣內各公私立幼兒園有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及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請訂定各校工作規則。

3 、請參考「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再視各校需求做調整。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游惠敏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3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10-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0-23 08:53:00
點閱數: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