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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7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人員健康檢查相關法條及檢查項目,請 查照。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雇用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且勞工有義務接受檢查。
二、體格檢查項目請參閱第 11 條及附件 1 。
三、至公、私立醫院檢查皆可。
四、檢查項目須包括:
廚工:A 型肝炎、 B 型肝炎、傷寒、胸部 X 光、手部皮膚病。
教保員:A 型肝炎、 B 型肝炎、傷寒、胸部 X 光。
ps:附件內容體檢項目係供參考,如醫院有其制式表格,就使用該醫院提供之表格,但前提是第四點檢查項目一定要包括
1) 附表十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PDF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游惠敏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3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10-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0-24 14:17:00
點閱數: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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