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1學年第1學期課後學習輔導」經費核定表1份,請於文到1週內掣據報府核撥(免備文),請 查照。
府教學字第 1010209064 號
一、依據「花蓮縣 101 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計畫補助週數上限為 19 週,請於 101 學年第 1 學期前執行完畢。
三、非轄屬學校檢具經費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府核銷,結餘款請繳回,成果請上傳至本縣網站。
四、經費支用標準如下說明:
(一)鐘點費不得支用於勞健保、勞退及加班費。
(二)如經費核定後,學校因需要外聘課輔教師,發現勞健保費、勞退有短缺,請由核定之行政費支應。
(三)行政費係以每節 20 元核實支應,核銷之行政費為【實際上課總節數*20】而非【核定總節數*20】,當【實際上課總節數】小於【核定總節數】時,請依規定依比例繳回未上課節數之行政費。
(四)行政費不可用於購買單價超過 1 萬元之資本門。
(五)結報表內之行政費請務必列出支用項目,並填上傳票號碼,否則一律退件。
五、授課教師每節課後請確實於教學進度表上簽名,以做為執行成果資料。
六、請各校務必留意學生放學時之安全,必要時請安排老師協助。
七、本府將不定期至各校辦理抽訪,請各校確實依實施計畫辦理。
八、國中會計子科目代號: CC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