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修正「花蓮縣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第三點
一、 101 年 11 月 13 日府教特字第 1010209988 號函諒達。
二、為維護幼生權力,刪除第三點原補助對象年齡限制規定。
三、修正後如下(參附件):
本服務補助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屬下列各目家庭之幼生,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補助之:
1、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家庭。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3、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且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