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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台北市政府『加強宣導學生於春節期間勿燃放爆竹煙火』說明事項

1.依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020021212 號函辦理
2.未滿 12 歲兒童施放爆竹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如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2.為保護兒童施放安全,內政部已公告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上述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亦不能販賣給兒童,如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 3,0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罰鍰。
3.請協助宣導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替代傳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網址: http ://http://www.tfd.gov.tw/list.php ? id=145「下載專區-爆竹煙火資料」下載使用。
4.如確有燃放爆竹煙火之需求者,可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公告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區域施放〈公告開放區域下載處網址: http ://http://www.heo.taipei.gov.tw/ct.asp ? xItem=71780&CtNode=49834&mp=106031〉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游彥中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3-02-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2-06 14:20:00
點閱數: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