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課輔經費核定】檢送本縣「101學年第2學期課後學習輔導」經費核定表1份,請於文到1週內掣據報府核撥(免備文),會計子目代號:CC2034,請 查照。府教學字第1020071403號
一、依據「花蓮縣 102 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計畫補助週數上限為 19 週,請於 102 年 6 月 30 日前執行完畢。
三、為精簡行政流程, 102 年度經費申請與核銷說明如下:
(一)本年度經費申請與核撥分兩階段辦理, 6 月底課程結束後,各校若有結餘請先行留校無須繳回,並於 8 月中至填報系統填報下半年度經費申請相關數據,下半年經費核撥時,本府會先行扣除各校上半年結餘款。
(二) 6 月底課程結束後,無須報府辦理核銷,俟 102 年底課程結束 20 天內,以新式經費結報表將 102 年整年度 2 個學期( 101 學年第 2 學期+102 學年第 1 學期)經費一併辦理核銷,若有結餘款以【繳款書】影本核章後併結報表送府核結,結餘款繳回本府教育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不需開立支票,成果資料亦請一併於年底上傳,若 102 學年度更換承辦人,請確實將業務移交。
(三)本項經費預算分支計畫三級用途別(繳款書用):本府 102 年教育處 532 國民小學教育計畫-53200102 國民小學學務管理及獎補助-723 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補助各國民中小學辦理課後輔導-經費項下支應。
(四)若下半年度不續辦之學校,請於 6 月底將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報府辦理核銷,成果請上傳至本縣網站。
(五)非轄屬學校 6 月底課程結束後,須檢具經費原始憑證正本報府辦理核銷,若有結餘請先行留校無須繳回,並於 8 月中至填報系統填報下半年度經費申請相關數據,下半年經費核撥時,本府會先行扣除貴校上半年結餘款。 102 年底課程結束 20 天內,以原始憑證正本報府辦理核銷,若有結餘款以【支票】繳回,非【繳款書】,成果請上傳至本縣網站,若 102 學年度更換承辦人,請確實將業務移交。。
四、經費支用標準如下說明:
(一)鐘點費不得支用於勞健保、勞退及加班費。
(二)如經費核定後,學校因需要外聘課輔教師,發現勞健保費、勞退有短缺,請由核定之行政費支應。
(三)行政費係以每節 20 元核實支應,核銷之行政費為【實際上課總節數*20】而非【核定總節數*20】,當【實際上課總節數】小於【核定總節數】時,請依規定依比例繳回未上課節數之行政費。
(四)行政費不可用於購買單價超過 1 萬元之資本門。
(五)結報表內之行政費請務必列出支用項目,並填上傳票號碼,否則一律退件。
五、授課教師每節課後請確實於教學進度表上簽名,以做為執行成果資料。
六、請各校務必留意學生放學時之安全,必要時請安排老師協助。
七、本府與審計單位將不定期至各校辦理抽訪,檢附「花蓮縣 102 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計畫」供參,請各校確實依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