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函報101學年度第2次學生家長會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
一、依據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以及同辦法第 17 條:「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本府備查。」
二、本府 102 年 2 月 4 日府教國字第 1020022827A 號令業經發布,修正「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13 條第 5 項增訂以下文字:「,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或其他職務上利害關係,其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並退還」,及第 17 條增訂以下文字:「財務報告表、」,請修正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本次函報本府之備查資料,除會議紀錄、會務人員名冊、組織章程及經核章之檢核項目表外,尚須檢附財務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