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公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甄選約聘心理師1名
花蓮縣政府 102 年度第 2 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二、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無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第八條規定情事者。
三、甄選類別、名額、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及待遇:
(一)類別及名額:心理師 1 名。
(二)工作時間:由契約簽定之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工作地點:本縣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
(四)工作內容:
1.個別心理諮商、心理衡鑑及諮商評估。
2.教師及家長諮詢。
3.危機介入之督導及諮詢
4.其它由縣(市)政府指派與學生輔導諮商相關之工作。
(五)待遇:依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徵資格:
(一)國內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並領有國內心理師證照。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心理諮商相關研究所畢業,並具心理師考照資格者。
五、報名時間: 102 年 7 月 25 日至 102 年 8 月 1 日。
六、報名內容及方式:
(一)備齊送審資料:以下資料等影本各 9 份依序裝訂成冊(證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受理補件)。
1.繳交報名表,於填妥資料後並應簽名或加蓋私章。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影印於同一面,並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
3.最高學經歷證件、心理師證照影本(專職工作年資請附證明)。
4.與兒童青少年輔導工作相關訓練及經驗證明
5.公務人員履歷表
6.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請附相關證明(無此項者免附)
7.限時掛號信封一份(限用標準信封並加貼郵資 32 元),請詳細書寫考試結果通知單受
信人之姓名、地址。
8.准考證報名當天發給,考試編號以電話另行通知,考試時程請於 8 月 8 日逕上本府教
育處全球資訊網處務公告查詢, 8 月 8 日前未獲電話通知者請電洽花蓮縣學生諮商輔
導中心。聯絡電話:( 03 ) 8532774 、 8532370 。若無接獲電話通知且又未電洽花蓮
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者,視同放棄應考資格。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截止日為 102 年 8 月 1 日(郵戳為憑),請備齊以上資料逕
寄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花蓮縣吉安鄉宜昌一街 45 號),並於信封註明「專任
專業輔導人員報名」。聯絡電話:( 03 ) 8532774 、 8532370 。
七、考試時間:本( 102 )年 8 月 12 日,詳細資訊請於本年 8 月 8 日前逕上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
網處務公告查詢。
八、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甄試方式:
1.口試( 20 分鐘)
2.青少年口語諮商( 20 分鐘)
3.兒童遊戲治療( 20 分鐘)
(二)甄試時間及地點:報名截止後,於 8 月 8 日下班前將面試時間及地點
公告於本府教育處首頁—處務公告(
http://www.hlc.edu.tw)。請各報
名人員自行上網查閱。
九、錄取名額:
心理師 1 名,備取 2 名。(以分數較高者錄取)應徵人員總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備取人員依序列冊三個月內候用。
十、經甄選錄取人員由本府核准始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