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01年下半年及102年上半年接受外界捐資興學之學校,請至國教科領取感謝狀
一、依據花蓮縣捐資興學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次受捐資時間為 101 年 7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止。
三、本次捐資未滿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由學校製頒感謝狀;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者,由縣府製作感謝狀,並由學校頒贈;捐資超過 100 萬元以上者,於 8 月份全縣校長會議時由縣長親自頒贈捐資單位。
四、本次捐資以 101 年下半年及 102 年上半年合計,同一單位在同一學校之捐資合併計算。於本縣捐資合計達 100 萬以上之機關或個人,因已頒贈水晶獎盃,故不另外製作感謝狀或獎牌。
五、請本次接受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之學校〈如附件〉,派員至教育處國教科洽鄭郁嫺小姐領取感謝狀,並轉贈捐資單位。
六、另請縣立體中、化仁國中、富里國中、豐濱國中、吉安國中、國風國中、吉安國小、豐裡國小、瑞美國小、豐濱國小、稻香國小、樂合國小、長良國小、太昌國小派員至教育處國教科領取 99 年下半年~101 年上半年捐資感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