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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專計畫】申請101學年度教專評鑑-續辦學校設備經費學校,請於9月11日前報府核結 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2 年 5 月 10 日府教輔字第 1020086311 號函辦理。

二、辦理有關 101 學年度教專評鑑三項經費(教專計畫、社群計畫及續辦學校設備)核銷,請檢附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成果報告 2 份(含電子檔),亦請學校將成果上傳花蓮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全球資訊網(http://teacher.hlc.edu.tw/?id=784)。

三、成果報告可參考範例,社群成果報告需包含前言、彙整學校量之分析(如:經費核撥數與結餘數、社群名稱與數量、社群參加人數等)、學校質性資料與分析(歷次活動或會議紀錄、研發之課程或教材教發法、教師專業成長提升與學生學習成效之客觀分析、學校組織文化之改變、教師需求滿意度分析)以及活動相關照片。

三、請留意本案為代收款經費,結餘款務必用「支票」繳回,勿再開立繳款書。

四、教專計畫、社群計畫請留意雜支費支用不可高於實支之 6%。

伍、申請 101 學年度教專評鑑-續辦學校設備經費學校,請於 9 月 11 日前報府核結。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鍾品正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6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09-0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9-05 11:18:00
點閱數: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