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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修正本府102年9月3日府教特字第1020162943號函,有關「102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第三點五足歲幼生補助條件,詳說明。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五足歲幼生補助條件更正為:低收、中低、 100 年度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僅原清寒證明不適用,但經本府鑑輔會鑑定核備之特殊幼生皆可補助。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姜汝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3-09-0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9-10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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