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環境安全檢核 ★請各校總務處於2月底前完成校園環境安全檢核作業,並至「花蓮縣防災教育深耕網」填報結果。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2 月 6 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10902 號函、 103 年 2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14752 號函暨教育部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手冊辦理。
二、學校總務處應於每年 2 月以及 8 月完成「校園環境安全檢核表」,並經校長「簽核」後,依據結果,至「花蓮縣防災教育深耕網--校園環境安全--例行性回報」填報「完全符合」或「不完全符合」。
三、檢核結果若有不完全符合,請上傳「校園環境安全缺失處置一覽表」簡述需改善內容,必要時聘請專業技師或專業技術輔導團進行改善協助,以確保師生之安全。若危及人員安全無法立即改善處理之建築物與設施者,需設置與張貼臨時警告標示,避免人員接近。
四、配合校園環境安全檢核,學校每學期必須召開期初及期末校舍安全檢核會議;會議資料請登錄於「花蓮縣防災教育深耕網--會議與研習」。
五、為落實校園安全檢查,鼓勵安裝兒童防墜設施,安裝時應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及以不妨礙逃生為原則,並強化兒童安全教育之宣導與執行,確保兒童生命安全。
六、若學校遇震度 4 級(含)以上之大規模地震後,總務處需立即進行校園環境安全狀況檢核,並至「花蓮縣防災教育深耕網--校園環境安全--地震情形回報」填報「完全符合」或「不完全符合」。
七、檢核表紙本請各校留存以備教育視導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