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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教署10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4346號函,請各校確實辦理補救教學相關事宜,並落實說明事項。

(一) 補救教學實施時間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之規定,不得於午休時間辦理。

(二) 學校務必向家長及教師宣導補救教學之內涵及精神,明確區隔本方案與「課後照顧」之不同,不得於授課時間以書寫回家作業取代補救教學。

(三) 強化宣導學校善用補救教學評量系統之診斷報告,瞭解學生學習落後之關鍵,以協助提升其學習成效。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78-515631】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4-03-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3-24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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