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請各校(公立國民中-小學及體育高級中學)清查校內(含校門口)行人通路上阻擋輪椅通行之路阻(車阻),並將清查結果於103年7月7日前逕寄本府,請務必先行寄送電子檔,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6 月 30 日府教特字第 1030118291 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6 月 2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30069804 號函及 103 年 5 月 6 日立法院陳委員節如召開去除路阻公聽會結論辦理。
二、上述公聽會指出,在行人通路上設置之各式路阻(指阻擋輪椅等通行之ㄇ、 S 、 P 等各種形狀之阻擋物),可能造成輪椅、代步車、嬰兒車等使用者之障礙,並妨礙救護車及病患擔架運送,影響公共安全、個人安全及身心障礙者人權,確實有去除之必要。
三、各級學校於規劃去除路阻時,建議遵循之原則:
(一)去除路阻之執行範圍為校園內及校門口,不包括校外非屬學校主權之人行道;執行項目為設置於行人通路上且影響輪椅及代步車等通行之路阻,非設置於行人通路上或不影響輪椅通行者,不列入本次之統計。
(二)學校應重視所有行人(含乘坐輪椅、電動代步車)之安全、平等使用行人通路,不應有歧視之情事。
(三)校園內行人通路上設置之各式阻擋物(路阻),如造成輪椅、電動代步車等無法通行,原則上應予去除。在行人通路上,不應有一般行人、摩托車或腳踏車均可通過,但輪椅、電動代步車卻無法通過之情事。
(四)學校於規劃去除路阻時,應同時注意行人安全問題,如為維護校園安全,施行管制汽車、摩托車、腳踏車,或適度區隔人車等措施,應予檢視該等措施之適當性,如需改善,則應研訂相關管理配套措施。
四、請各校清查校內(含校門口)行人通路之路阻並填寫清查表,清查總數量(填寫表 1)、可於 103 年 9 月底前去除路阻數量(填寫表 2),以及無法去除路阻之清查表(填寫表 3 ,需敘明具體原因),填妥各項調查表後,於本年 7 月 7 日前送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免備文),電子檔請先寄送至: hualienset@gmail.com 俾利本府函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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