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55423

【國中小-輔導教師名冊線上填報】ID:2804(國小)、ID:2805(國中),8月20日前完成!!

一、請各校依學校實際編制填寫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輔導教師名冊。

二、符合專業背景者,請務必詳填最高學歷:學校及畢業系/所。

最高學歷:學校及畢業系/所
(背景為 B 者,請加註所修畢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含輔導第 2 專長)之師培大學校
名;背景為 C 或 D 者,請加列所修畢輔導學分之學校名稱)

三、請各校每筆限填 1 名,若有 2 名兼任輔導教師,應填列 2 筆,若有誤請更正!

四、請各校務於 8 月 20 日前完成填報,謝謝。

五、填報欄位: 有關每週實際授課節數請依原始配課節數(如導師: 16 節)填寫。

六、相關規定:
(一)輔導教師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
A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 2 學分、兒童發展類 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A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A3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B :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含輔導第 2 專長)者-係指領有中等學校普通學科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科者或領有國民中學綜合領域輔導 活動專長者。
C :修畢輔導 40 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 40 學分班」者。
D :修畢輔導 20 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 20 學分班」者。
E :未具上述 ABCD 其中一項資格者。係指未符教育部補助減授課節數規定,而未申請教育部之經費補助,但學校仍編制之輔導教師。

(二)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惟國小 6 班以下或國中 3 班以下的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的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提報本府同意後則不在此限。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世杰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4-08-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8-04 23:30:00
點閱數: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