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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中小103學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新發生、初次、原因消滅、延長時效請於8月1日起開始辦理。

一、依據 103 年 5 月 22 日講習資料辦理。

二、校長逐召 4 款(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
1.公文中請敘明 103 學年開學日為 103.9.1 。

2.應於接奉新聘書(初聘)30 日內提出申請,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限自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 12 月 31 日止。

3.如於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之日起 30 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註
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教師緩召作業亦同。(講習資料第 7 頁)

三、緩召第 3 款調校服務人員,應於處理名冊「學校審查意見欄」註明為調校教師並檢附「原學校離職證明書」。

四、緩召第 3 款申請,聘書無特別註記是初聘或續聘者,
申辦學校應於處理名冊審查意見欄註明為初聘或續聘。

五、教師緩召 3 款各業務(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原因消滅),各
校應於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不
用送教育處轉文。

六、需經教育處轉文為校長逐召 3 款新發生、初次及延長時效。

七、校長逐召 4 款、教師緩召 3 款之原因消滅作業:
校長逐召 4 款、教師緩召 3 款之【原因消滅】:其原因消滅時(調校服
務、調行政職、解聘、不續聘、離職),各校應於 30 日內造報緩召原
因消滅名冊 2 份(如附表 4)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
不用送教育處轉文。

八、證明文件影本(如聘書)是雙面列印,雙面均需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印章。

九、請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參閱附件講習資料),請不要再寄額外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退伍令等,多寄無益。

十、 103 學年度校長異動之學校,校長如已除役,請來電告知承辦人。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黃淑芳 電話: 8462860-233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廖玉秋 電話: 8325021 、 8320325 、 8322104 轉 863404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黃淑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4-08-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8-20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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