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公告,請尚未完成【國中小-輔導教師名冊】,8月29日(五)下午15:00前與承辦人聯繫盡速完成,尚未填報請自行自載表格傳真至承辦人!!
一、請各校依學校實際編制填寫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輔導教師名冊。
尚未填報學校如下:
國小
平和國小,港口國小,吳江國小,東竹國小
國中
玉東國中,國風國中,秀林國中,南平中學
填報資料有誤學校如下:
1.最高學歷未填
國小
松浦國小,東里國小,富里國小,復興國小,北濱國小,學田國小,北昌國小,壽豐國小,秀林國小,文蘭國小,西林國小,卓楓國小
國中
瑞穗國中,化仁國中
2.輔導教師背景代號與系所畢業資料不符
國小
鶴岡國小,秀林國小,銅門國小,豐山國小
3.僅填一位兼輔教師(請來電確認)
志學國小,靜浦國小,大禹國小
二、符合專業背景者,請務必詳填最高學歷:學校及畢業系/所。
最高學歷:學校及畢業系/所
(背景為 B 者,請加註所修畢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含輔導第 2 專
長)之師培大學校名;背景為 C 或 D 者,請加列所修畢輔導學分之學校名稱)
三、相關規定:
(一)輔導教師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
A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 2 學分、兒童發展類 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A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A3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B :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含輔導第 2 專長)者-係指領有中等學校普通學科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科者或領有國民中學綜合領域輔導 活動專長者。
C :修畢輔導 40 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 40 學分班」者。
D :修畢輔導 20 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 20 學分班」者。
E :未具上述 ABCD 其中一項資格者。係指未符教育部補助減授課節數規定,而未申請教育部之經費補助,但學校仍編制之輔導教師。
(二)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惟國小 6 班以下或國中 3 班以下的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的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提報本府同意後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