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57226

104年度補救教學施實方案之經費申請,請貴校務必於103年11月3日至11月15日前至「104年網路填報系統」填報完成,以利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期限: 103 年 11 月 3 日至 11 月 15 日止 。
三、實施對象: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一至四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1)學習低成就條件
A.一年級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但人數以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B.二至四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分弱勢條件: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2、五至九年級學生:
(1)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3、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一至九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二)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 符合以下要點之一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文數學三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學校。
(5)法務部矯政署所屬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2、學生應符合一般輔助學校所列之學習低成就條件。
3、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一至九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4、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申請辦理。
四、 104 補救教學網路填報系統網址如後, http://140.110.122.51/report104/隨文檢附「填報系統操作說明」供參。
五、 104 年度補救教學作業要點教育部國教署有修正,爱紅色部分是經刪除的( 103 年以前),灰色底部分是新增,請各校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發布者: 羅惠珍
連絡電話: 8462860轉562
傳真號碼: 03-572660
公告時間: 2014-11-0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1-03 13:46:00
點閱數: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