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58236

檢附【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空白表單1份 需求者亦可至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EEArea/authstudy1.aspx下載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填表注意事項

一、 本部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0 條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提供各級學校教師、職員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1 款以「經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向本部提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

二、 申請書請寄至:「23144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4 號 5 樓之 1-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收」(信封封面請黏貼附件封面頁)。請以掛號投遞,如郵件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遲誤,請自行負責。

三、 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應檢具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每 1 封袋以裝 1 件申請書為限:

(一) 本申請書應使用本部制式格式,各欄均須詳實填寫,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件上各項資料相符。

(二) 申請書及附件以雙面印製為原則。

(三) 各項證明文件(雙面者,含正、背面)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核章或以申請學校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

(四) 回郵信封:寫明申請者姓名、地址及貼足 35 元郵資之可容納 A4 大小之信封 1 個(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書)。

(五) 檢送審核之文件請勿直接以相關出版品、光碟、書籍、網址遞件,且請勿裝訂成冊。

(六) 申請表件填寫說明,請參閱本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網站→環境教育專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填寫參考檔案,
網址: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七) 送審資料不再退回,申請人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如需寄還申請資料,請註明並附 65 元回郵信封。

(八) 為使申請人擇優展現環境教育能力,佐證文件頁數限制如下:

1. 申請認證類別為「行政」或「教學」之一者,佐證資料至多 200 頁為原則。

2. 申請認證類別為「行政」及「教學」者,佐證資料至多 300 頁為原則。

四、 程序審查:

(一) 申請者依據本辦法第 10 條檢送規定文件,符合規定者(除學校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依據本辦法第 11 條以書面通知繳交審查費。

(二) 請於接獲書面通知 15 日內以匯款方式繳交新臺幣 1,020 元(含審查費 1,000 元及劃撥手續費 20 元)。

五、 認證審查:經審查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查委員對送審文件有疑慮者,得擇期要求申請者接受口試。

六、 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 5 年,期限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七、 依據本辦法第 16 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認證。本申請書填報資料及附件如有不實記載,須負一切法律責任;必要時可送請有關機關查證,依法究辦。

八、 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廢止,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九、 依據本辦法規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將公開於本部網站。申請者若勾選不同意公開資料,僅公開姓氏、專業領域、認證有效期限及字號。

十、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疑義,請電洽專線(02)2912-2910 分機 110 或(02)2910-8312 黃小姐、林小姐;或(02)7712-9123 教育部蕭小姐。

十一、 本認證申請文件以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網站公告資料為準,如有更新,不另行通知。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306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5-01-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1-07 09:02:00
點閱數: 353